【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是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機場怎么劃分等級
2、求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0的詳細具體內(nèi)容
3、國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是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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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怎么劃分等級
在民航機場中,機場的級別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一是飛機基準飛行場地也就是跑道的長度;二是飛機兩項主要參數(shù),分別是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輪間距,也就是飛機最遠的兩個輪子之間的距離。
以下就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四——機場基準代號表。
-希望能幫到你
-梁兆鈴
求國際民航公約附件10的詳細具體內(nèi)容
附件 10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航空電信》
(第 I、II、III、IV和 V卷)
國際民用航空中的三個最復雜和最根本的要素是航空通信、導航和監(jiān)視。這些要素由公約的附件 10
涵蓋。
附件 10 分為五卷:
第 I卷 — 無線電導航設施
第 II卷 — 通信程序(包括具有 PANS 地位的程序)
第 III卷 — 通信系統(tǒng)
第 1 部分—數(shù)字數(shù)據(jù)通信系統(tǒng)
第 2 部分—話音通信系統(tǒng)
第 IV卷 — 監(jiān)視雷達和避撞系統(tǒng)
第 V卷 — 航空無線電頻譜的使用
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與航空通信、導航和監(jiān)視系統(tǒng)有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SARPs) 、航行服務
程序(PANS)和指導材料。
附件 10 的第 I 卷是一個技術文件,為國際航空器運行規(guī)定了必要的系統(tǒng),以便提供航空器在所有
飛行階段都要使用的無線電導航設施。本卷中的 SARPs 和指導材料列出了無線電導航設施必須具備的
參數(shù)規(guī)范, 例如全球?qū)Ш叫l(wèi)星系統(tǒng) (GNSS) 、 儀表著陸系統(tǒng) (ILS) 、 微波著陸系統(tǒng) (MLS) 、 甚高頻 (VHF)
全向無線電信標(VOR) 、無向無線電信標臺(NDB)和測距儀(DME) 。本卷中所載的資料包括所需
要的動力要求、頻率、調(diào)制、信號性能和監(jiān)測,以確保裝備得當?shù)暮娇掌髂軌蛟谑澜绺鞯厥盏骄哂斜匾?/p>
可靠性的導航信號。
第 II 卷和第 III 卷涵蓋為國際民用航空服務的話音和數(shù)據(jù)通信的兩大類別,這就是地面站點之間的
地對地通信和航空器與地面站點之間的空對地通信。空對地通信通過話音和數(shù)據(jù)兩種方式為航空器提供
了安全飛行需要的所有資料。地對地通信中的一個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電信網(wǎng)(AFTN) ,這是一個世
界范圍的網(wǎng)絡,用來滿足國際民用航空的具體要求。在 AFTN類別之內(nèi),所有重要的地面站點,包括機
場、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和氣象臺等,都被有機地聯(lián)系在一起,為航空器在所有飛行階段提供服務。網(wǎng)絡
中任何一個站點所發(fā)出的電文,都會按固定程序傳送到進行安全飛行所需要的各個站點。
附件 10 的第II卷介紹了有關航空固定和移動服務的總則、行政和運行程序。
附件 10 的第 III 卷載有的 SARPs 和指導材料適用于各種空對地和地對地話音與數(shù)據(jù)通信系統(tǒng),包
括航空電信網(wǎng)(ATN) 、航空移動衛(wèi)星服務(AMSS) 、二次監(jiān)視雷達(SSR)S模式空對地數(shù)據(jù)鏈、甚高
頻(VHF)空對地數(shù)字鏈(VDL) 、航空固定電信網(wǎng)(AFTN) 、航空器呼叫系統(tǒng)、高頻數(shù)據(jù)鏈(HFDL) 、航空移動服務、選擇呼叫系統(tǒng)(SELCAL) 、航空語音電路和應急定位發(fā)射器(ELT) 。
附件 10 的第 IV卷包含適用于二次監(jiān)視雷達(SSR)和機載避撞系統(tǒng)(ACAS)的 SARPs 與指導材
料,其中包括適用于 SSR A模式、C模式和 S模式的 SARPs 以及 ACAS 的技術性能。
附件 10 的第V卷規(guī)定了關于使用航空頻率的 SARPs 和指導材料。國際電信聯(lián)盟(ITU)已經(jīng)制定
了一個框架,將各國對無線電頻譜的需求與不同無線電服務用戶的利益進行平衡,以產(chǎn)生一種有規(guī)劃的
無線電環(huán)境,包括無干擾、有效果和高效率地使用無線電頻譜。第 V卷中載有關于向各個正在或計劃在
不同頻段上運作的航空無線電臺進行分配的計劃資料。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8個附件分別是什么
附件一:人員執(zhí)照的頒發(fā)
附件二:《空中規(guī)則》
附件三:《國際航空氣象服務》
附件四:《航圖》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運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運行》
第I 部分 — 國際商業(yè)航空運輸 — 定翼飛機
第II 部分 — 國際通用航空 —定翼飛機
第III 部分 — 國際運行 — 直升機
附件七:《航空器國籍和登記標志》
附件八:《航空器適航性》
附件九:《簡化手續(xù)》
附件十:《航空電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務》
附件十二:《搜尋與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diào)查》
附件十四:《機場》
第I 卷 —《機場的設計和運行》
第II 卷 —《直升機場》
附件十五:《航空情報服務》
附件十六:《環(huán)境保護》(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護國際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擾行為》
附件十八: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八--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第十次修訂版)
國際民航組織修訂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
2011年3月4日,國際民航組織第192屆理事會第3次會議批準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8《危險品的安全航空運輸》的第10次修訂。
本次修訂源自危險物品專家組第21次關于只許在貨機上裝載危險品的建議1/1,以及危險物品專家組第22次會議關于某些定義與核發(fā)豁免和批準的要求的建議1/1和建議5/1。主要修訂內(nèi)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義”中,增加了“批準”和“技術細則”的定義,并對有關定義進行了澄清,使其與聯(lián)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shù)慕ㄗh書 ——規(guī)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適用范圍”與核發(fā)豁免和批準相關的修訂,澄清了有關要求,即“必須使運輸?shù)目傮w安全水平達到與技術細則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在第八章“經(jīng)營人的責任”中關于“貨機的裝載”部分,對于只許在貨機上裝載危險品的要求,刪除了“其裝載必須使機組人員或其他授權的人員在飛行中能夠看到和對其進行處理,并且在體積和重量允許的條件下將它與其他貨物分隔開”的技術細節(jié),而提及技術細則中的詳細要求。
本次修訂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開始適用。
關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十是指》的介紹到此就結(jié)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