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天津航空被劫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中國有沒有從成立至今未發(fā)生過空難的航空公司??!所有的??!
2、MH370真相 ,在哪里,到底發(fā)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天津航空被劫機》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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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沒有從成立至今未發(fā)生過空難的航空公司??!所有的?。?/h2>
國泰航空、海南航空和長榮航空。
根據(jù)最權威的全球航企安全排名權威機構——德國安全評價機構JACDEC,根據(jù)全球60余家主要航空公司的2016年的安全表現(xiàn),進行了排序,進入安全排名前十位的中國航企共有三家航企,分別是榮列首位的國泰航空、海南航空(第三名)和長榮航空(第六名),其未發(fā)生過空難。
此次是海南航空第五次進入JACDEC“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榜單前十名,自2015年進入前五名,2016年排名更進一步進入前三,連創(chuàng)中國內(nèi)地航空安排排名最好成績。此外海航于2015年12月累計安全飛行小時數(shù)超過500萬小時,還曾榮獲中國民航“飛行安全五星獎”。
擴展資料:
中國內(nèi)地表現(xiàn)最亮眼的要屬以五星服務聞名全球的海南航空,從去年的全球榜單第五躍升至第三名,穩(wěn)居內(nèi)地航企首位。
針對春運期間客流量大、各地天氣多變和旅客回家心切等各方面特點海南航空制定了專門的保障方案。在海南航空的各項籌備工作中,確保春運期間的民航安全運營依舊是重中之重。此次再度躍升至“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榜單第三名也意味著海南航空已經(jīng)成為行業(yè)安全管理的先行者。
海南航空安全總監(jiān)魏長榮表示:“安全是民航的高壓線和生命線,春運期間民航業(yè)也將迎來又一個客流高峰。而海航的首要任務就是將每一位旅客安全地送到家人身邊。
參考資料:人民網(wǎng)-海南航空安全排名榮膺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前三甲
MH370真相 ,在哪里,到底發(fā)生了什么,是否存在隱情
近日,又有人借助MH370大做文章。而有人卻對文章提出了質(zhì)疑,認為《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是一個謠言大薈萃,“調(diào)查”的內(nèi)容完全摘抄自網(wǎng)絡,沒有實地調(diào)研和采訪,而更重要的是該“調(diào)查”摘抄的網(wǎng)絡內(nèi)容并非官方渠道的正式調(diào)查信息,而是來自于網(wǎng)絡上的不實謠言。
較真要點
1、“MH370失聯(lián)是美國為了劫持4位中國籍工程師,讓飛思卡爾獲得KL-02芯片的專利”,這是一條經(jīng)過改編的老舊謠言。謠言的最初版本是“MH370失聯(lián)是羅斯柴爾德的專利陰謀,4位中國籍KL-03發(fā)明專利持有者全部失蹤,羅斯柴爾德將獲得100%(唯一)專利權”。
2、無論是KL-02芯片還是KL-03芯片,它們的專利所有權屬于飛思卡爾公司,中國籍專利發(fā)明人的生死對專利所有權沒有任何影響。另外,幾位發(fā)明者也不在MH370航班上,并沒有失蹤或者死亡。
3、KL-02芯片是在中國設計、中國制造的商業(yè)級民用產(chǎn)品,并非震驚全世界國防工業(yè)的專利。
4、專利是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為了一個民用產(chǎn)品的專利,而去“劫持MH370”,這樣的結論不可信。
查證過程
《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是一個謠言大薈萃,這篇“調(diào)查”的內(nèi)容完全摘抄自網(wǎng)絡,沒有實地調(diào)研和采訪,而更重要的是該“調(diào)查”摘抄的網(wǎng)絡內(nèi)容并非官方渠道的正式調(diào)查信息,而是來自于網(wǎng)絡上的不實謠言。較真已經(jīng)針對文中的航空知識錯誤進行了查證,此篇將較真“MH370失聯(lián)是美國的專利陰謀嗎?”。
謠言一:“MH370航班上有4位就職于Freescale(飛思卡爾)公司并發(fā)明了KL-02微型芯片的中國工程師,MH370失聯(lián)就是美國為了劫持這4位工程師,讓飛思卡爾獲得KL-02的專利?!?/p>
(文章截圖)
較真鑒定:謠言。
1、KL-02芯片的專利所有權屬于飛思卡爾公司,中國籍專利發(fā)明人的生死對專利所有權沒有任何影響。幾位發(fā)明者也不在MH370航班上。
2、MH370上的確有20名飛思卡爾的員工,其中有8名是中國公民,KL-02芯片發(fā)明專利也確實存在,它的公開專利號是US 8650327 B2(下圖)。
3、3名與該專利有關的中國人分別是Shixiang NIE, Zhijun CHEN, Zhihong CHENG。與《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一文中宣稱的4名中國人“Peidong Wang、Zhijun CHEN、Zhihong CHENG 和 Li Ying(王培東、陳志軍、程志宏、李英)”并不完全相符。
4、《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的作者劉鐵俠犯了個錯,他所給出的4個中國人名單是另一個飛思卡爾芯片KL-03的專利發(fā)明人,相關的專利號為US8671381 B1(下圖)。
一直以來,MH370和飛思卡爾芯片專利有關的謠言都有兩個版本:一個版本說是KL-02芯片,另一個說是KL-03芯片,對應的謠言內(nèi)容則是“MH370失聯(lián)是羅斯柴爾德的專利陰謀,4位中國籍KL03發(fā)明專利持有者全部失蹤,羅斯柴爾德將獲得100%(唯一)專利權”。而劉鐵俠在沒有研究清楚的情況下,將兩個版本的謠言混淆了,錯把KL-03芯片專利的發(fā)明者套在了KL-02芯片上。
另一方面,雖然芯片發(fā)明者是幾個中國人,但他們并非專利權持有者,而是參與發(fā)明者。專利發(fā)明者和專利權持有者并不是同一回事,作為飛思卡爾的員工,利用公司資源發(fā)明的專利所有權屬于公司,這在幾乎所有勞務合同中都會寫明,所以US 8650327 B2的專利所有權(原受讓人),屬于Freescale Semiconductor, Inc.。飛思卡爾公司才是專利唯一持有者,4位發(fā)明者發(fā)生任何意外,專利所有權也不會因此而改變。PS:受讓人是指權利的接收方,專利的原受讓人就是專利權持有者。
最重要的是,無論(聶詩香, 陳志軍, 程志宏)這3位中國人,還是(王培東、陳志軍、程志宏、李英這)4位中國人,根本就不在消失的MH370航班上,機上乘客名單中并沒有這幾個人。MH370乘客名單是公開資料,百度即可查到,使用關鍵詞一查就知US8671381 B1專利的4個中國籍發(fā)明者是否在機上。
另外,從公開的專利內(nèi)容可知,KL-02芯片的專利申請日期是2012年9月6日,公開日期是2014年2月11日,與《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一文中聲稱的“美國專利局在2014年3月12日就“神速”地批準了KL-02微型芯片的專利”描述(下圖)完全不符。
(文章截圖)
謠言二:“KL-02芯片是震驚全世界國防工業(yè)的專利?!?/p>
較真鑒定:無稽之談。
根據(jù)公開的KL-02產(chǎn)品數(shù)據(jù)手冊[1],它當時的確是世界上最小的芯片,但卻不是用于國防。KL-02是中國設計天津制造,完全是一個商業(yè)級民用產(chǎn)品,當時購買1萬片以上只要每片0.7美元左右(下圖)。
謠言三:“在2014年3月18日, 也就是MH370飛機失蹤的10天后,北京的巴伊茲女士(菲利普伍德的女朋友), 收到了名為菲利普的MH370乘客用蘋果5S發(fā)出的一張神秘而漆黑的自拍照,和一封用語音密碼發(fā)出的SOS求救信?!?/p>
較真鑒定:這張“神秘而漆黑的自拍照”是匿名人士在美國知名論壇4Chan上首發(fā),發(fā)布當天該帖子就被4Chan管理層認定為謠言進行了刪除。
所謂的神秘漆黑自拍照就是下圖這樣:
實際上,這個信息并非最近才出現(xiàn),2014年就已在網(wǎng)絡上流傳過。該信息也并非由任何媒體首發(fā),而是匿名人士首先在美國知名論壇4Chan上發(fā)布的,發(fā)布當天該帖子就已經(jīng)被4Chan管理層認定為謠言后刪除。雖然如今在4Chan上已經(jīng)看不到原始貼,但幸好有個名為4plebs的網(wǎng)站實時備份4Chan所有帖子,這個所謂神秘漆黑自拍照和相關文字內(nèi)容的帖子也被備份了下來(下圖)。
由4plebs的備份內(nèi)容可知,該信息2014年3月19日首次出現(xiàn)在4Chan上,由某位宣稱自己是MH370上名為Philip Wood乘客的人士發(fā)布,但發(fā)布賬號卻是匿名。文字內(nèi)容和最近改頭換面后出現(xiàn)的謠言文章內(nèi)相關文字一樣,圖片也一樣。該圖片除了圖片EXIF內(nèi)有指向Diego Garcia海軍基地的GPS信息外,不包含任何有意義的內(nèi)容,只是一片漆黑。
我們先看這張圖片:
首先,使用各種技術手段,該圖也只能還原出下圖這樣的內(nèi)容,完全沒有某些人宣稱的那樣“圖中可以看見人影”。要知道,這是一張只有13K大小的圖片,基本上除了單色外不可能包含太多細節(jié)內(nèi)容。這里還不得不提一下,iPhone 5S是配有高亮閃光燈的。
其次,在圖片剛剛出現(xiàn)在4Chan上時,原始圖片的EXIF內(nèi)包含了一個GPS坐標,并顯示拍攝設備為iPhone 5s。2014年時美國著名的“流言揭穿網(wǎng)站”metabunk就已經(jīng)有專門文章揭秘過該問題。這張圖片里的GPS坐標格式并非iPhone 5S記錄GPS坐標的格式,也就是說如果圖片真由iPhone 5S拍攝,那坐標格式不應該像該圖EXIF信息內(nèi)那樣顯示。
而且,該圖片內(nèi)的坐標還缺少高度信息,而iPhone 5s拍攝照片時如果記錄了GPS信息,同時肯定會記錄高度信息。
最后,使用二進制查看軟件查看4Chan上原始圖片的十六進制編碼信息,發(fā)現(xiàn)該圖片內(nèi)含有圖片編輯軟件Picasa的信息,顯示該圖片被Picasa編輯過(下圖)。
如果用Picasa隨便給某張圖片添加Diego Garcia海軍基地的GPS信息,再用軟件查看圖片十六進制編碼,發(fā)現(xiàn)該信息和漆黑照片內(nèi)的GPS信息編碼一模一樣。
所以,這張圖片既沒有記錄下任何有用的圖像信息,所包含的GPS信息也并不是拍照時所記錄,而是后期用Picasa軟件添加進圖片EXIF的,顯示格式與Picasa的坐標格式完全一致。
還原整個事件可知,該消息原始首發(fā)的內(nèi)容早已被證實毫無可信度,照片也被修改過,人為添加了GPS內(nèi)容。而《馬航MH370調(diào)查(終結篇)》一文又添加了自己杜撰的內(nèi)容,將明文首發(fā)在4Chan的內(nèi)容篡改為菲利普伍德通過加密語音發(fā)送給身在北京的巴伊茲女士,可謂假上加假。
總結:為了一個民用產(chǎn)品的專利而劫持MH370的結論是不靠譜的,“神秘的自拍照和sos求救信號”也早已被證偽。
圖片來源:[1]KL-02產(chǎn)品數(shù)據(jù)手冊
查證者:德味兒
什么是恐怖活動犯罪(以劫持航空器罪為例)?
第三十一講| 恐怖活動犯罪(以劫持航空器罪為例)
大家好,歡迎 關注 “每天學點實用法律”, 每天一條常用法律條文,一個真實裁判案例,讓我們 在 發(fā)展迅猛 的時代,為個體 的成長 增加一項必備技能。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lián)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制作、散發(fā)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fā)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劫持船只、汽車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真實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孫某從1993年7月起,即著手實施劫機的犯罪預備活動。1993年11月26日,孫某購得天津至上海的機票一張。同月28日14時,孫某攜帶早巳準備的火藥包及引燃線,登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號1523次航班飛機。飛機起飛后不久,孫某即以引爆火藥包相威脅,脅迫機組人員將飛機飛往臺灣,并對機組人員說:“我的炸藥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馬上就炸飛機。”機組人員采取措施后,孫某在南京機場被抓獲。上述事實,有證人黃某等人的證言證實。物證有現(xiàn)場提取的火藥、引燃線、火柴等。經(jīng)被告人孫某當庭辨認,確認為其所帶之物。孫某所攜帶的火藥,經(jīng)刑事科學技術鑒定為黑色火藥。孫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孫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孫某精心預謀,以引爆火藥的脅迫手段劫持航空器,嚴重破壞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其行為構成全國人大常委會《 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規(guī)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應予嚴懲,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 五十三條 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孫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據(jù)此,該院于1994年1月13日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孫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上訴期限內(nèi),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三)評析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
第一, 犯罪構成
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可以針對航空器上的駕駛人員、機組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劫持,是指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強行控制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對象是正在飛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劫持的是正在裝配或正在維修中的航空器,則不會危害航空運輸安全,不能構成本罪。
航空器,是指在空間飛行的各種航空工具,包括飛機、宇宙飛船、熱氣球等。
根據(jù)《海牙公約》的規(guī)定,正在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何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航空器強迫降落時,在主管當局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chǎn)的責任前,應被認為仍在飛行中。正在使用中,是指從地面人員或者機組人員為某一特定飛行而對航空器進行飛行前的準備時起,直至降落后24小時止。
第二, 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區(qū)別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與劫持航空器罪的區(qū)別有三:①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沒有“劫持”目的,但劫持航空器罪有“劫持”的目的;②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只是在正在飛行中的飛機上實施行為,而劫持航空器罪不僅包括在飛行中的飛機,還包括在停機待用時的飛機上實施行為;③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而劫持航空器罪是抽象危險犯。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對象是人,而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對象是交通工具,因此,如果直接對航空器進行破壞,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三, 管轄
航空器分為民用和軍用兩種,對前者的劫持是國際犯罪,而對后者的劫持是國內(nèi)犯罪,因此,外國人在外國劫持外國的軍用航空器,我國就無管轄權,但如果劫持的是外國的民用航空器,我國有管轄權(普遍管轄)。
第四, 處罰
犯本罪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此處的死刑條款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
三、提升
第一,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行為。組織、領導、參加并利用該組織去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恐怖犯罪活動的,應數(shù)罪并罰。
第二, 幫助恐怖活動罪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單位可以構成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本罪是將恐怖活動犯罪的幫助行為獨空成罪,因此無需再適用恐怖活動犯罪從犯的量刑規(guī)則。
第三,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這是把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預備行為獨立成罪,無需再適用犯罪預備的量刑規(guī)則。它包括下列行為:
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加恐怖活動培訓的;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lián)絡的;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如果構成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四, 其他與恐怖主義相關的犯罪
1.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2.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3.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4.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第五, 劫持船只、汽車罪
本罪侵害的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如果劫持船只或汽車沒有侵害公共交通運輸安全,則不能構成此罪。
例如,劫持運煤車參加姐姐婚禮,到達目的地給了司機200元,這不構成劫持汽車罪, 因為沒有侵犯公共交通運輸安全,但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
四、課后思考題
第一,問:準備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如何處理?幫助幫助恐怖活動罪如何處理?
答:這分別屬于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的犯罪預備和幫助恐怖活動罪的幫助犯。
第二,問:劫持火車如何定性?
答:不構成此罪,如果把劫持解釋為破壞,可能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如果認為劫持不能構成破壞,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里,希望能對你有啟發(fā)。也希望你能將今天的內(nèi)容轉發(fā)給身邊的親戚朋友。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 3 34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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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航空被劫機》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