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場特種車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南航特種車司機正式工資待遇
2、民航特種車輛有那些?
3、民用機場一般需要哪些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飛機場特種車輛》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本文目錄一覽:
- 1、南航特種車司機正式工資待遇
- 2、民航特種車輛有那些?
- 3、民用機場一般需要哪些特種車輛?
- 4、航母上都配備什么特種車輛呢?
- 5、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
- 6、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修正)
南航特種車司機正式工資待遇
機場特種車司機待遇非常不錯。我們國家各個飛機場員工待遇水平都是非常高的,如果是正式員工的話,有6000一斤勞務派遣工的話,有五險二金。而且還是非常不錯的,待遇水平比一般的工種待遇都要高。
民航特種車輛有那些?
手推客梯車,太陽能手推客梯車,電動客梯車,太陽能電動客梯車,普通機動客梯車,加高客梯車,飛機清水車,飛機污水車,航空冷藏食品車,飛機垃圾車,殘疾人登機車等。
民用機場一般需要哪些特種車輛?
按照民用機場特種車輛、專用設備配備(MH/T5002-1996)標準規(guī)定,在民用機場所劃定區(qū)域內,機場場道、機坪、航站樓、航空器和運輸服務、應急救援應配備相應品類與數(shù)量的特種車輛和專用設備。一般有服務旅客車,飛機保障車輛,場道保證車輛,應急救援車輛等。
航母上都配備什么特種車輛呢?
航空母艦因為體積大、功能全、部署周期長而被人們形象地稱為“浮動的海上城市”,而事實也確實如此,航母上的設施齊全程度,已經足以和一座小城市相媲美了。在城市中,各種各樣的車輛為人們的出行提供了極大的便利,而在航母上,同樣有各種各樣的車輛來維持航母的正常運轉,這些車輛被統(tǒng)稱為航母特種輔助車。
航母特種輔助車輛最早出現(xiàn)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當時隨著艦載機數(shù)量和質量的增加,僅憑航母地勤人員已經無法滿足艦載機在航母上的移動,在這種情況下,原來在陸基機場中擁有地勤保障的車輛便被拉下了海。二戰(zhàn)后,隨著航空母艦在各國海軍中地位的上升,航母迎來了蓬勃發(fā)展的時期,而航母特種輔助車輛也相應迎來了全面發(fā)展,向著專業(yè)化和多樣化發(fā)展,出現(xiàn)了艦載機牽引車、救援起重車、航母消防車、移動電源車、飛行甲板清理車等多種航母特種輔助車輛。
搬運彈藥的叉車,除了自動彈藥輸送系統(tǒng)外,有時候還需要把彈藥用叉車來移動到需要的位置。當然艦載機掛彈也需要特殊車輛。
艦載機牽引車
艦載機牽引車是最早出現(xiàn)在航母上的特種輔助車輛,早期的艦載機牽引車由軍用吉普車和農用拖拉機來充當,二戰(zhàn)后航母排水量的增加和噴氣式艦載機的上艦,對艦載機牽引車的外形、體積和動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先的艦載機牽引車已無法使用于現(xiàn)代化的航母作業(yè),因此出現(xiàn)了專門用于航母作業(yè)的艦載機牽引車。
美國海軍艦載機牽引車
由于航母機庫和甲板面積有限且作業(yè)區(qū)域劃分明確,艦載機牽引車通常具有以下特點:體積小、轉向半徑小、底盤低、結構簡單,因此很多時候我們在電視節(jié)目中見到的艦載機牽引車看上去就像一個壓扁的紙盒。不過正是這樣的設計,才保證了艦載機牽引車能在密密麻麻的機翼下穿梭自如,快速而準確地將艦載機牽引至相應的作業(yè)區(qū)域。
印度海軍艦載機牽引車
救援起重車
航母飛行甲板是世界上最危險的地方之一,在高強度的艦載機起降作業(yè)期間,身著各色制服的地勤人員、各種保障車輛你來我往,艦載機起飛與降落作業(yè)可能同時進行,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發(fā)生意外——1985年4月,美國海軍“獨立”號航空母艦在進行艦載機起飛作業(yè)時,由于地勤工作疏忽大意,忘了在準備彈射起飛的F—14戰(zhàn)斗機尾噴管后升起偏流板,導致其后一架等待起飛的F—14機頭直接被吹離甲板,兩名一臉懵逼的飛行員果斷彈射逃生,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航母救援起重車出動了。
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范圍見附錄1)的生產和管理,確保飛行安全,提高產品質量,搞好服務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航機場和生產民航特種車、地面專用設備的單位。第三條 直接為航空運輸服務的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單位,必須向中國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在取得許可證后,方可依據(jù)所批準的型號規(guī)格組織生產。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并不能轉讓。生產單位因名稱、地址改變以及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或暫停前一直有效。第五條 中國民航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司具體承辦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中止或吊銷事宜,并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實行監(jiān)督、檢查。第六條 生產單位新試制的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必須經半年以上試用,并按規(guī)定經省(部)級有關業(yè)務主管機構鑒定批準后,方可向中國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格式附錄2),報中國民航局。第八條 申請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必須提交如下文件和資料:
1.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研制任務批準文件和鑒定合格的批準文件;
2.生產圖紙(包括安裝總圖);
3.技術說明書;
4.生產和驗收技術標準;
5.使用、維修說明書;
6.試驗、試用報告;
7.標準化審查報告;
8.工裝、工藝技術文件;
9.零件目錄(包括自制、外購);
10.安全、衛(wèi)生審查報告;
11.試生產工作總結;
12.工廠人員、主要設備、廠房面積及質量保證系統(tǒng)說明。第九條 中國民航局在收到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進行初審,確定該產品是否具備生產條件,并把初審結果,決定是否受理此申請,通知生產單位。第十條 經過審核,認為該產品符合條件,中國民航局應向申請的生產單位發(fā)給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許可證(附錄3),并通知各使用單位。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只得生產許可證上規(guī)定的型號規(guī)格產品。第十一條 持有中國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自行決定停止生產,應提前90天報告中國民航局,并及時交回生產許可證。中國民航將此情況通報使用單位。第十二條 未取得中國民航局發(fā)給的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不得生產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擅自生產的單位,其經濟損失自負。中國民航局將通知民航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或停止使用此類產品。第十三條 中國民航局應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評審。對持民航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質量保證系統(tǒng)及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評審,指出不足,并督促生產單位整改。經整改仍無效應予已警告、短期吊銷或永久吊銷生產許可證。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車輛或地面專用設備后,發(fā)現(xiàn)生產質量問題,經鑒定后有權退貨,追回貨款;使用中因產品質量發(fā)生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生產單位負責賠償。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中國民航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之前,經民航局批準生產此類車輛和設備的單位,必須在本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一年以內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補辦手續(xù)。
附錄1: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范圍(略)
附錄2: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略)
附錄3: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略)
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范圍見附錄1)的生產和管理,確保飛行安全,提高產品質量,搞好服務工作,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航機場和生產民航特種車、地面專用設備的單位。第三條 直接為航空運輸服務的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單位,必須向中國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在取得許可證后,方可依據(jù)所批準的型號規(guī)格組織生產。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并不能轉讓。生產單位因名稱、地址改變以及生產許可證被吊銷或暫停前一直有效。第五條 中國民航局基本建設機場管理司具體承辦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中止或吊銷事宜,并對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實行監(jiān)督、檢查。第六條 生產單位新試制的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必須經半年以上試用,并按規(guī)定經?。ú浚┘売嘘P業(yè)務主管機構鑒定批準后,方可向中國民航局申請生產許可證。第七條 生產單位應按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生產許可證申請書(申請書格式附錄2),報中國民航局。第八條 申請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必須提交如下文件和資料:
1.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研制任務批準文件和鑒定合格的批準文件;
2.生產圖紙(包括安裝總圖);
3.技術說明書;
4.生產和驗收技術標準;
5.使用、維修說明書;
6.試驗、試用報告;
7.標準化審查報告;
8.工裝、工藝技術文件;
9.零件目錄(包括自制、外購);
10.安全、衛(wèi)生審查報告;
11.試生產工作總結;
12.工廠人員、主要設備、廠房面積及質量保證系統(tǒng)說明。第九條 中國民航局在收到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之日起,30天內進行初審,確定該產品是否具備生產條件,并把初審結果,決定是否受理此申請,通知生產單位。第十條 經過審核,認為該產品符合條件,中國民航局應向申請的生產單位發(fā)給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的生產許可證(附錄3),并通知各使用單位。持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只得生產許可證上規(guī)定的型號規(guī)格產品。第十一條 持有中國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自行決定停止生產,應提前90天報告中國民航局,并及時交回生產許可證。中國民航將此情況通報使用單位。第十二條 未取得中國民航局發(fā)給的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不得生產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擅自生產的單位,其經濟損失自負。中國民航局將通知民航各使用單位不得購買或停止使用此類產品。第十三條 中國民航局應每二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評審。對持民航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質量保證系統(tǒng)及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評審,指出不足,并督促生產單位整改。經整改無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產許可證,并給予警告,或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使用單位收到特種車輛或地面專用設備后,發(fā)現(xiàn)生產質量問題,經鑒定后有權退貨,追回貨款;使用中因產品質量發(fā)生事故,其直接經濟損失由生產單位負責賠償。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由中國民航局負責解釋。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之前,經民航局批準生產此類車輛和設備的單位,必須在本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一年以內按照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補辦手續(xù)。
附錄1:
^^民航特種車輛、地面專用設備范圍
關于《飛機場特種車輛》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