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常設機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權利和影響
2、國際民航組織有幾個成員國
3、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常設機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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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的權利和影響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詳細內容
《芝加哥公約》中含有對國際航空運輸經濟管理的內容包括:
l 第一條,關于國家享有領空的主權;
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l 第五條,關于不定期航班
l 第六條,關于定期航班
除非經一締約國特準或其他許可并遵照此項特準或許可的條件,任何定期國際航班不得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或進入該國領土。
l 第七條,關于國內載運權
l 第十五條,關于機場和類似收費
一締約國對任何其他締約國的航空器使用此種機場及航行設施可以征收或準許征收的任何費用:
一、對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應不高于從事同樣飛行的本國同級航空器所繳納的費用;
二、對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應不高于從事同樣國際航班飛行的本國航空器所繳納的費用。
l 第十七至二十一條,關于航空器的國籍和注冊
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
航空器在一個以上國家登記不得認為有效,但其登記可以由一國轉移至另一國。
航空器在任何締約國登記或轉移登記,應按該國的法律和規(guī)章辦理。
從事國際航行的每一航空器應載有適當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締約各國承允,如經要求,應將關于在該國登記的某一航空器的登記及所有權情況提供給任何另一締約國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此外,締約各國應按照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制定的規(guī)章,向該組織報告有關在該國登記的經常從事國際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可提供的有關資料。如經要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將所得到的資料提供給其他締約國。
l 第二十二條,關于簡化手續(xù)
l 第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關于海關和移民
l 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關于簡化手續(xù)的標準和建議措施
為此,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應根據需要就以下項目隨時制定并修改國際標準及建議措施和程序:
一、通信系統(tǒng)和助航設備,包括地面標志;
二、機場和降落地區(qū)的特征;
三、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辦法;
四、飛行和機務人員證件的頒發(fā);
五、航空器的適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記和識別;
七、氣象資料的收集和交換;
八、航行記錄簿;
九、航空地圖及圖表;
十、海關和移民手續(xù);
十一、航空器遇險和事故調查;
以及隨時認為適當的有關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項。
l 第四十四條部分關于國際民航組織的宗旨和目標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宗旨和目的在于發(fā)展國際航行的原則和技術,并促進國際航空運輸的規(guī)劃和發(fā)展,以:
一、保證全世界國際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發(fā)展;
二、鼓勵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設計和操作藝術;
三、鼓勵發(fā)展國際民用航空應用的航路、機場和航行設施;
四、滿足世界人民對安全、正常、有效和經濟的航空運輸的需要;
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競爭而造成經濟上的浪費;
六、保證締約各國的權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締約國均有經營國際空運企業(yè)的公平的機會;
七、避免締約各國之間的差別待遇;
八、促進國際航行的飛行安全;
九、普遍促進國際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發(fā)展。
l 第七十七條至七十九條關于聯合經營組織
l 第八十一條和八十三條關于協(xié)定的登記
l 第九十六條關于航空運輸相關的定義
“航班”指以航空器從事乘客、郵件或貨物的公共運輸的任何定期航班。
“國際航班”指經過一個以上國家領土之上的空氣空間的航班。
“空運企業(yè)”指提供或經營國際航班的任何航空運輸企業(yè)。
“非商業(yè)性降?!敝溉魏文康牟辉谟谏舷鲁丝?、貨物或郵件的降停。
第八十三分條允許航空器注冊國的某些權利和義務在租賃、包機或互換航空器時轉移給航空器運營國;第三分條確認禁止針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及各國對領空享有主權。
《芝加哥公約》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有關國際航空的國際公約,它承認締約國對本國的領空享有主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締約國還簽訂了兩項適用于國際定期航班的特別協(xié)議,即《國際航空過境協(xié)議》和《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議》。這兩項協(xié)議規(guī)定,每一個締約國應當給予其它締約國五項權利:
(1)不降停而飛躍一國領土的權利;
(2)非運輸業(yè)務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權利;
(3)卸下來自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4)裝載前往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5)裝卸前往或者來自任何其它締約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國際民航組織有幾個成員國
國際民航組織有188個成員國。各國通過批準和加入芝加哥公約獲得國際民航組織成員資格。規(guī)定公約自26個國家批準后生效。因此,最初批準公約的26個國家成為國際民航組織的創(chuàng)始成員國。創(chuàng)始成員國不具備任何特權,與隨后加入的成員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完全相同的。公約生效后,即開放加入,但范圍限于聯合國成員國、與聯合國成員國聯合的國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的中立國。同時,公約也準許其他國家加入,但需得到聯合國的許可并經大會五分之四的票數通過;如果該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侵入或者攻擊了別國,那么必須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擊的國家的同意后,由國際民航組織把申請書轉交聯合國全體大會,若大會在接到第一次申請后的第一次會議上沒有提出拒絕這一申請的建議,國際民航組織才可以按照公約規(guī)定批準該申請國加入國際民航組織。如果聯合國大會建議拒絕一國政府參加聯合國建立或與聯合國發(fā)生關系的國際機構,則該國即自動喪失國際民航組織成員國的資格。但經該國申請,由理事會多數通過,并得到聯合國大會批準后,可重新恢復其成員資格。
拓展資料:任何締約國都可以在聲明退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一年之后退出公約,同時退出國際民航組織。如果有關公約的修正案決議中規(guī)定,任何國家在該修正案生效后的規(guī)定時期內未予批準,即喪失其國際民航組織成員的資格。對于沒有履行這一義務的締約國而言,就被剝奪了成員資格。
法律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guī)定關于不定期航空業(yè)務,各締約國同意不需要事先批準。飛機有權飛入另一國領土,或通過領土作不停降的飛行;關于定期航班,則需要通過簽定雙邊協(xié)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該國領土上空飛行或進入該領土。
ZA代表什么航班
ZA代表因特維亞航空公司。
因特維亞航空公司是俄羅斯的一家航空公司,總部設在莫斯科。主要執(zhí)行定期航班和包機航班,航空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18日,2005年7月開通了定期航班服務。由于財政問題,航空公司在2008年10月9日停止飛行,10月17日被俄羅斯航空局勒令停止所有航班。
擴展資料:
航空公司代碼表來歷
航空公司向IATA(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 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申請,經批準后使用。
因為中國的航空公司成立得比較晚,大部分代碼都已被其他航空公司使用,所以中國的航空公司的二字代碼只能挑那么還沒使用的,有的甚至還是數字,所以顯得很沒有規(guī)律性。如:川航是3U、廈航是MF、東航是MU等都是沒什么意義的。
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代碼CA是延續(xù)當年中國民航CAAC的代碼(當時中國還沒有航空公司,只有一個中國民航局,所有中國的航班都是CA開頭,民航改革成立航空公司后,CA就由國航使用了)而外國的航空公司申請得早,可以申請到與航空公司名稱相關性比較強的代碼。
如:美國航空公司是AA(American Airlines)、聯合航空公司是UA(United Airlines)、法國航空公司是AF(Air France)、日本航空公司是JL(Japan Air Lines)等。
每一家航空公司在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都是有編碼的,有兩種編碼二字編碼和三字編碼,其中二字編碼最為常用,其中MU就是東方航空公司的編碼,MU不是東航的英文縮寫。航班號:一般前兩位字母或字母與數字的組合代表航空公司,是國際航空協(xié)會規(guī)定的兩字代碼。
航空公司代碼是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為全球各航空公司指定的兩個字母的代碼,它是由航班代碼的兩個首字母組成。IATA也采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1987年開始發(fā)布的三字母代碼。
兩字母的航空公司代碼表用于預約、時刻表、票務、征稅、航空提單、公開發(fā)布的日程表和航空公司間的無線電通訊,同時也用于航線申請。IATA分發(fā)三種兩字符的航空公司代號:唯一的英文號,唯一的數目字加英文號,和有控制性的重復碼。
代碼用于各種商業(yè)用途的航空公司識別。這些兩個字母的航空公司代碼是IATA按照762號決議的規(guī)定指定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因特維亞航空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航空公司代碼表
什么是《芝加哥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于1944年通過《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因其在美國城市芝加哥簽訂,故又稱其為《芝加哥公約》。我國于1974年2月15日承認該公約,同時決定參加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活動?!吨ゼ痈绻s》是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有關國際航空的國際公約,它承認締約國對本國的領空享有主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締約國還簽訂了兩項適用于國際定期航班的特別協(xié)議,即《國際航空過境協(xié)議》和《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議》。這兩項協(xié)議規(guī)定,每一個締約國應當給予其它締約國五項權利:
(1) 不降停而飛躍一國領土的權利;
(2) 非運輸義務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權利;
(3) 卸下來自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4) 裝載前往航空器所屬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5) 裝卸前往或者來自任何其它締約國領土的旅客、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關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常設機構》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