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飛行器登記》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R1)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航飛行器登記》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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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 2、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R1)
- 3、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2022修正)
- 4、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2022)
-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工作,設立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統(tǒng)一記載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事項。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權利登記事項應當記載于同一權利登記簿中。第四條 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占有權或者抵押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權利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分別填寫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占有權或者抵押權登記申請書,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交本條例第五條至第七條規(guī)定的相應文件。
辦理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的債權人應當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填寫民用航空器優(yōu)先權登記申請書,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交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和有關債權證明。第五條 辦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經(jīng)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第六條 辦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經(jīng)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設定抵押的,還應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第七條 辦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經(jīng)核對無誤的復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相應的所有權證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關文件。第八條 就兩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設定一項抵押權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設定兩項以上抵押權時,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項抵押權分別辦理抵押權登記。第九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權利登記事項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向民用航空器權利人頒發(fā)相應的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證書,并區(qū)別情況在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上載明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相應事項;經(jīng)審查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權利人。第十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頒發(fā)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時,應當在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為數(shù)人共有的,載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況;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稱、制造日期和制造地點;
(六)民用航空器價值、機體材料和主要技術數(shù)據(jù);
(七)民用航空器已設定抵押的,載明其抵押權的設定情況;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日期;
(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向民用航空器占有人頒發(fā)民用航空器占有權登記證書時,應當在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器的國籍、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權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約定的占有條件;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權登記日期;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權人頒發(fā)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證書時,應當在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國籍、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利息率、受償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日期;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CCAR-45-R1)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夠憑借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載人員駕駛的飛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載人氣球、飛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認定的其他飛行器械。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zhí)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規(guī)定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或臨時登記標志,并攜帶國籍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第五條 下列民用航空器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國籍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yè)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yè)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事業(yè)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五)民航總局準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guī)定,該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是,必須先予注銷該民用航空器原國籍登記。第六條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記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第七條 民航總局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tǒng)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第八條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注銷外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國籍登記;未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國辦理國籍登記。第九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不得作為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證據(jù)。第二章 國籍登記第十條 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民航總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應當按照民航總局規(guī)定的格式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明申請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證明的購買合同和交接文書,或者作為占有民用航空器證明的租賃合同和交接文書;
(三)未在外國登記國籍或者已注銷外國國籍的證明;
(四)民航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十一條 民航總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登記該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請人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有效期自頒發(fā)之日起至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之日止。第十二條 民航總局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稱;
(三)民用航空器型號;
(四)民用航空器出廠序號;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記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fā)人姓名;
(九)變更登記日期;
(十)注銷登記日期。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應當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內顯著位置,以備查驗。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向民航總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三)民航總局規(guī)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其它情形。
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民用航空器變更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航總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進行變更登記,并頒發(fā)變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2022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航空器是指任何能夠憑借空氣的反作用力獲得在大氣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載人員駕駛的飛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載人氣球、飛艇以及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認定的其他飛行器械。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執(zhí)行軍事、海關、警察飛行任務外的航空器。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具有規(guī)定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或臨時登記標志,并攜帶國籍登記證書或臨時登記證書。第五條 下列民用航空器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進行國籍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yè)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的中國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事業(yè)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五)民航局準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guī)定,該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是,必須先予注銷該民用航空器原國籍登記。第六條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記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第七條 民航局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tǒng)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第八條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注銷外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申請國籍登記;未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國辦理國籍登記。第九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不得作為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證據(jù)。第二章 國籍登記第十條 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向民航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應當按照民航局規(guī)定的格式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明申請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證明的購買合同和交接文書,或者作為占有民用航空器證明的租賃合同和交接文書;
(三)未在外國登記國籍或者已注銷外國國籍的證明;
(四)民航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十一條 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登記該民用航空器,并向申請人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有效期自頒發(fā)之日起至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之日止。第十二條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稱;
(三)民用航空器型號;
(四)民用航空器出廠序號;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記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fā)人姓名;
(九)變更登記日期;
(十)注銷登記日期。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應當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內顯著位置,以備查驗。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向民航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三)民航局規(guī)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應當按照民航局規(guī)定的格式填寫民用航空器變更登記申請書,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交回原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民航局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規(guī)定的,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上進行變更登記,并頒發(fā)變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2022)
一、刪去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35%,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35%,該企業(yè)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二、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粘貼易與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相混淆的圖案、標記或者符號。
“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應當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比⒌诙藯l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標明:
“(一)名稱噴涂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涂在右機翼下表面、左機翼上表面。
“(二)標志噴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涂在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的適當位置。
“本條所稱名稱,是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法定名稱或者簡稱?!彼?、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標志不得與其他機構的標志相混淆。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應當將每一型號航空器外部噴涂方案的工程圖(側視、俯視、仰視圖)及彩圖或者彩照報民航局備案?!蔽?、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器沒有或者未攜帶符合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或者臨時登記證書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九條,偽造、涂改或者轉讓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載有臨時登記標志的民用航空器從事本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外的飛行活動的。”六、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jīng)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jīng)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不按規(guī)定的位置、字體、尺寸在航空器上標明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
“(二)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民航局局徽、‘中國民航’字樣,不符合民航局規(guī)定的;
“(三)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不按規(guī)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標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的。”七、將條文中所有“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統(tǒng)一修改為“中國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總局”統(tǒng)一修改為“民航局”。
本決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guī)定》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下列民用航空器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國籍登記: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企業(yè)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中有外商出資的,外商在該企業(yè)法人的注冊資本或者實收資本中所占比例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其代表在董事會、股東大會(股東會)的表決權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五,該企業(yè)法人的董事長由中國公民擔任;
(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準予登記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賃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規(guī)定,該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由承租人配備的,可以申請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是,必須先予注銷該民用航空器原國籍登記。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經(jīng)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第四條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注銷外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國籍登記;未注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國辦理國籍登記。第五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工作,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統(tǒng)一記載民用航空器的國籍登記事項。第六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不得作為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證據(jù)。第二章 國籍登記第七條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格式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證明申請人合法身份的文件;
(二)作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權證明的購買合同和交接文書,或者作為占有民用航空器證明的租賃合同和交接文書;
(三)未在外國登記國籍或者已注銷外國國籍的證明;
(四)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第八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第九條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在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簿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民用航空器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
(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稱;
(三)民用航空器型號;
(四)民用航空器出廠序號;
(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稱及其地址;
(七)民用航空器登記日期;
(八)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簽發(fā)人姓名。第十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應當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內顯著位置,以備查驗。第十一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或其地址變更;
(三)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權依法轉移境外并已辦理出口適航證的;
(二)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報廢的;
(三)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蹤并停止搜尋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租賃合同終止的;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guī)定需要辦理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條 申請人辦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沒有或者未攜帶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的,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qū)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該民用航空器起飛。第三章 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的國籍標志為羅馬體大寫字母B。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的登記標志為阿拉伯數(shù)字、羅馬體大寫字母或者二者的組合。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的國籍標志置于登記標志之前,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之間加一短橫線。
關于《民航飛行器登記》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