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貨物賠償標準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國航行李丟失如何查詢和賠償
2、請問國際空運丟貨,按什么標準賠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貨物賠償標準表》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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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行李丟失如何查詢和賠償
1、飛抵目的地后,若發(fā)現(xiàn)托運行李不見蹤影,先去機場的行李查詢處詢問。
2、 如果無法查詢到行李的下落,應立即持機票(電子客票)、登機牌、行李牌和身份證件到機場行李查詢處申報,協(xié)同工作人員填寫“行李運輸事故登記單”,等弄清楚情況后再與航空公司商討后續(xù)賠償事宜。
3、托運過程中,行李箱或行李中的物品遭到損壞,如查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或野蠻搬運所致,則航空公司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一般旅客可以提出以下四種賠償要求:以舊換新、退舊買新、修理報銷或現(xiàn)金賠償。航空公司會根據(jù)行李的折舊情況和破損情況,酌情賠償。
如何進行行李索賠
1、賠償價格按重量算
行李丟失的賠償標準有國內(nèi)與國際之分。根據(jù)《國內(nèi)航空運輸承運及賠償責任限額規(guī)定》,旅客行李丟失的賠償標準為100元/公斤。而國際航線則根據(jù)《蒙特利爾公約》的規(guī)定,每公斤賠償30美元,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最高限額為1000特別提款權(1個特別提款權價值約等于1.37美元,它的比價是浮動的)。
無法確認重量時,按照旅客艙位等級所享受的免費行李重量賠償。托運行李發(fā)生延誤,一次性賠償標準為:普通艙300元人民幣、公務艙400元人民幣、頭等艙500元人民幣。
從以上規(guī)定可見,由于市場上越是貴重的旅行箱往往越輕便,在按重量計價賠償時,往往會吃虧,甚至連行李箱的成本都不夠,旅行者可要做好心理準備!
2、貴重物品丟失,不賠償。
不少旅行者貪圖登機輕便,往往將手提電腦、單反相機等貴重物品塞入行李箱,以為包上衣服保護就沒問題,實際上,航空行李的搬運往往丟來丟去,比較“粗魯”,為免意外,不建議放入貴重及易碎物品。
而一般來說,若托運行李中有貴重物品,如現(xiàn)金、票據(jù)、手提電腦等,航空公司有權利不予賠償。此外,假如旅客沒有按時辦理登機和行李托運手續(xù),或托運行李中有違禁物品,航空公司也有權不賠償。
不過,在搭乘國際航線時,若所丟失的托運行李價值較高,旅客又能夠提供相關價值證明材料,也可根據(jù)《蒙特利爾公約》進行索賠。
請問國際空運丟貨,按什么標準賠償呢?
首先,這個事不是航空公司的責任,索賠和航空公司無關。
這是中港公司的責任,放貨放錯了,我也遇過相同的事情,中港放錯貨給別的貨代,寄錯到別的國家去了,找他們把貨重新寄回香港,所有費用都是中港公司來承擔的。
但是你國外客戶說罰金USD3000,肯定也不能就聽他隨便開價,必須讓他提供官方的證明,由航空公司,或者海關等機構出示的證明,而不能隨便一個公司抬頭開的賬單就認賬的。如果損失屬實,那就大家協(xié)商吧,幾家分攤好了,看合作關系了。
國際空運索賠如何處理?
航空貨物運輸所承運的貨物,由托運方交承運方起,承運方即對所運物負有責任,直至承運方將貨物交收貨方為止,這一段時間稱為承運責任其間。因裝卸、運送、保管、交付過程不妥善,而發(fā)生貨物損壞或丟失事故,稱作貨損貨差。
航空公司是承運人,航空運單是交貨憑證,作為航空運輸代理如外運公司,也有自己的運單(空運上又稱航空分運單),航空運單和航空分運單背面,均有責任劃分和賠償條款。
1、航空貨物運輸中,如果發(fā)生貨損貨差,首先追查責任方,是代理責任還是承運人責任,不論是哪方責任一般均按《華沙公約》條款進行賠償,也就是按航空總運單、分運單背面條款進行賠償,一般根據(jù)貨物計費重量,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20美元,其余部分由貨主向保險公司提賠(即貨物在處運前辦理了保險)。
2、進口貨物在卸機后,如有殘損或短少,民航須在48小時內(nèi)向飛機承運人提出。
3、外運公司作為貨主代理人,應盡力維護貨主利益,在與民航交接貨物時,發(fā)現(xiàn)貨物外包裝有破損或件數(shù)短少時,應在接貨同時,取得民航貨運的商務記錄,屆時憑此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
4、航空快件的運輸與一般貨物運輸一樣也有索賠條款,每個代理的快件運單背面均有說明。如果快件在傳遞過程中丟失,也要追查在哪個環(huán)節(jié)上丟失,責任方在哪里。每份國際快件的最高賠償為100美元。凡是委托外運公司快件代理出口的塊件,如有丟失,外運公司一般免費提供一次寄件。
5、索賠通知與訴訟時效。根據(jù)華沙公約的規(guī)定,在貨物遭受損害的情況下,收貨人或有關當事人應于收到貨物之日起7天之內(nèi)提出書面通知。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收貨人應于貨物收到之日后14天之內(nèi)提出索賠通知。如在以上規(guī)定期限內(nèi)沒有提出,則作為托運人放棄該項索賠。
6、1955年的《海牙議定書》對托運人提出的書面通知做了修改,由原來的7天該為14天,延遲交貨由原來的14天改為21天。訴訟在兩年內(nèi)提起,即從貨物到達之日,或從運輸終止之日起,過了該期限沒有提起訴訟,則作為托運人放棄了該項訴訟權利。
在空運過程中,經(jīng)常會接到客戶由于貨物發(fā)生延誤或遺失而向貨運代理提起的索賠要求,索賠事宜不能得以及時妥善處理將嚴重影響與客戶的關系,甚至失去客戶,但在處理過程中,貨運代理的利益往往與客戶的利益或要求相矛盾的,解決矛盾就成處理索賠的關鍵。
因此,首先應該明確那些索賠是貨運代理的受理范圍內(nèi)。按照《華沙公約》和《海牙議定書》規(guī)定,由IATA統(tǒng)一制訂并印在航空運單的運輸契約第二十條指出,運單中指明的收獲人遇到下列情況時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nèi)向承運人作出書面投訴,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作出書面投訴,即被視為是自動放棄了應享有的權利。
1.第十三條(3) 規(guī)定:“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jīng)遺失或貨物在應該到達的日期七天后尚未到達,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行使運輸合同所賦予的權利?!?/p>
2.第二十六條(1)規(guī)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jù),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貨物時沒有異議,就被認為行李或貨物已經(jīng)完好地交付,并和運輸憑證相符?!?2)規(guī)定:“如果有損壞情況,收件人應按在發(fā)現(xiàn)損壞后,立即向承運人提起異議,最遲應在貨物收到后七天提出,如果有延誤,最遲應該在貨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內(nèi)提出異議。
3.第十二條(4)及十三條規(guī)定:“收貨人一旦接受航空運單并提取貨物后,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此時只能由收貨人行使向承運人投訴,提出索賠的要求的權利;“但是如果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貨物,或無法同收貨人聯(lián)系,托運人就恢復他對貨物的處置權?!奔粗挥性诖朔N情況下托運人才能有權向承運提出投訴與索賠。而目前貨運代理所遇到的通常都是收貨人提取貨物后再由托運人向貨運代理轉達的口頭或書面投訴,在這種情況下,貨運代理應當拒絕受理,以免最終解決不了實際問題,反而延誤了規(guī)定的索賠期限。這一點很重要。
其次,要處理好兩個關系:
1.國際貿(mào)易與國際貨物運輸?shù)年P系。國際運輸是國際貿(mào)易過程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之一,產(chǎn)生直接的影響。但就其索賠程序來說,與貿(mào)易索賠程序是分開的,具有獨立性,因為他們引援的法律依據(jù)是不同的,是各自獨立的,貨運代理在處理索賠時經(jīng)常會收到托運人以“收貨人在收到貨后,發(fā)現(xiàn)貨損,貨物延誤等理由拒付托運部分或全部的貨款,或取消今后的訂單等”為由,向貨運代理提出部分或全部的貿(mào)易損失。這實質上是一種貿(mào)易風險的轉嫁,貨運代理應該要求托運人用運“國際貿(mào)易法”的法律來保護其自身的利益。即使托運人或收貨人合法享有向對方提起貿(mào)易索賠的權利,也不應該將空運索賠的解決作為解決貿(mào)易問題的前提,并以此向貨運代理提出非索賠范圍內(nèi)的要求。兩者本不適用同一法律范疇,托運人在航空貨運中的權利并不影響有關貿(mào)易法規(guī)定中的權利的,兩者可以同時進行,或先行處理貿(mào)易索賠。
2.運費的收取與索賠的關系,運費是托運人托運貨物時應當支付給承運人或承運代理人的費用,這是事前的行為與責任,而索賠是在貨物運輸過程中,或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事后的行為與權利的要求,托運人將受到國際航空運輸法有關規(guī)定的合理保護,若托運人以索賠未成未解決為由,拒付貨運代理運費是沒有依據(jù)的。
貨物不正常運輸?shù)馁r償處理
1. 由于承運人的原因造成貨物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賠償。
a. 貨物沒有辦理聲明價值的,承運人按照實際損失的價值進行賠償,但賠償最高限額為毛重,每公斤20美元。
b. 已向承運人辦理貨物聲明價值的貨物,按聲明的價值賠償;如承運人證明托運人的聲明價值高于1601民用航空規(guī)章貨物的實際價值時,按實際損失賠償。
2. 超過貨物運輸合同約定期限運達的貨物,承運人應當按照運輸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
3. 托運人或收貨人發(fā)現(xiàn)貨物有丟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情況,收貨人應當場向承運人提出,承運人應當按規(guī)定填寫運輸事故記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有索賠要求,收貨人或托運人應當于簽發(fā)事故記錄的次日起,按法定時限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要求。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并隨附貨運單、運輸事故記錄和能證明貨物內(nèi)容、價格的憑證或其它有效證明。
4. 超過法定索賠期限收貨人或托運人未提出賠償要求,則視為自動放棄索賠權利。
5. 索賠要求一般在到達站處理。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提出的賠償要求,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處理答復。
6. 不屬于受理索賠的承運人接到索賠要求時,應當及時將索賠要求轉交有關的承運人,并通知索賠人。
空難后貨物向誰索賠?
索賠權人和被索賠人根據(jù)《華沙公約》第13、26條、《民用航空法》第134,136條,在貨物又一個承運人單獨承運的情況下,一般應有收貨人提出索賠。在托運人因收貨人拒權貨物而恢復對貨物的處置權的情況下,托運人也有權提出索賠。如果貨物是由幾個承運人連續(xù)運輸?shù)?,則托運人有權對第一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收貨人有權對最后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并且托運人、收貨人都有權對發(fā)生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的運輸區(qū)段承運人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jù)《民用航空法》第138、143條,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或其代理人訂立航空運輸合同的締約承運人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全部運輸承擔責任,根據(jù)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部分運輸承擔責任。因航空運輸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遭受損失的人,可以對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對造成損失區(qū)段的實際承運人提起訴訟。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既可以分別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但是,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訴訟。提出索賠的地點和時間根據(jù)《華沙公約》第2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托運人、收貨人獲取代理人可以選擇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承運人住所地、主營業(yè)所在地或其簽訂合同的機構所在地法院,提起索賠訴訟。但是,如果其接受承運人簽約的航空運單背面規(guī)定的管轄權條款,只能向航空運單規(guī)定的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根據(jù)《華沙公約》第26條、《海牙議定書》第15條、《民用航空法》第134條,收貨人收收獲午后因沒有發(fā)現(xiàn)貨物損壞或短缺而未提出異議,將被推定為托運貨物已經(jīng)完好交付,并與航空貨物運單相符,但是收貨人并不因此喪失索賠的權利。如果后來收貨人能夠舉出相反的證據(jù),證明貨物的損失或延誤發(fā)生在航空運輸過程中,仍然可以提出索賠。如果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對于貨物的損失、短缺,收貨人應當至遲在實際收到貨物之起14日內(nèi)提出異議,對于貨物的延誤,收貨人應當至遲在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21日內(nèi)提出異議。而且,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者直接寫在包括航空運單在內(nèi)的運輸憑證上,或者另行提交異議通知。
因此,在收貨人收到貨物是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情況下,在法律貴地個時間內(nèi)已規(guī)定的形式向承運人提出異議,是收貨人以后行使索賠權的前提條件。除非承運人存在意圖阻止收貨人或托運人按時提出書面異議的欺詐行為,收獲時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貨物損失、短缺或延誤的收貨人,或依法恢復貨物處置權的托運認未在上述期間內(nèi)書面提出異議,將喪失索賠權利,不能再向承運人提出索賠訴訟。
應當指出得失,貨物的毀滅、遺失與貨物的損壞、延誤有所不同。由于承運人已經(jīng)先于收貨人知道貨物毀滅或遺失的事實,且收貨人再也無法收到貨物,法律不要求收貨人提出異議。根據(jù)《民用航空法》第120條,如果承運人承認貨物已經(jīng)一時,或者貨物在應當?shù)竭_之日起7日后仍為到達(推定遺失),收貨人有權向承運人形式航空運輸合同賦予的權利,即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nèi)直接向承運人提出索賠。
根據(jù)《華沙公約》第29條、《民用航空法》第135條,不論屬于哪中期光,收貨人、托運人提起航空運輸糾紛訴訟的實效都是兩年。超過兩年的,法律不與保護。這兩年的訴訟時效,一般從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如果航空器沒有到達目的地點或無法確定是否到達目的地點,則從應當?shù)竭_目的地點之日起算。在航空器發(fā)生事故,被迫終日運輸?shù)那闆r下,則從終止運輸之日起算。提出索賠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有關法律、國際公約未就收貨人、托運人提出索賠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資料做出具體規(guī)定。實踐中,可以按規(guī)定《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收貨人、托運人或其代理人發(fā)現(xiàn)貨物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損壞或延誤到達時,可以可以當場向航空公司的當?shù)刎涍\部門、機場貨運部門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要求其填寫運輸事故紀錄,并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如果提出索賠要求,應當填寫貨物索賠單,詳細說明貨物的遺失、短缺、變質、污染或遲延等情況,并附具運輸事故記錄、航空貨運單和貨物商業(yè)發(fā)票、裝箱單等能夠證明貨物內(nèi)容、價格的憑證。
航空托運貨物竟“失蹤” 對簿公堂終獲賠償
一名客戶在汕頭機場委托一家航空公司將一批貨物托運往成都,后來發(fā)現(xiàn)這批貨物丟失了。雙方因賠償?shù)膯栴}發(fā)生糾紛,最后對簿公堂。從汕頭市龍湖區(qū)法院了解到,這起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近日已經(jīng)審理終結,客戶獲賠相關貨物損失及運費等。
客戶方某稱,2005年10月27日,他在汕頭機場委托該航空公司運輸用編織袋包裝的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價值21600元。合同約定貨物在成都機場自提,方某支付了運費277元,但成都方面并沒有提到貨物。為此,方某請求法院判令這家航空公司償還自己的損失21600元,以及直接經(jīng)濟損失1360元等。
航空公司提交的代理意見認為,本案作為典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合同是成立的。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賠償額最高每公斤20元。方某提出貨物損失21600元,既沒提供貨物實際名稱、重量、金額等證據(jù),又沒有其它法律依據(jù),航空公司不予認同。方某提出直接經(jīng)濟損失1360元,也不能證明是貨物丟失所必然產(chǎn)生的損失。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10月27日,方某在汕頭機場委托航空公司運輸貨物時,在《貨物托運單》中填寫貨物名稱為“復讀機一件”,總重量為36千克。合同訂立并支付了運費后,這批貨物當天已運往成都,但貨物丟失。之后方某兩次分別利用該航空公司提供的免費機票和自己購買的自深圳至成都的機票,前往成都處理相關貨物丟失事宜。
龍湖法院認為該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丟失貨物,構成違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有關規(guī)定,對貨物的賠償受賠償責任限額限制。并參照《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nèi)運輸規(guī)則》,由于方某在托運貨物時未聲明貨物價值,應以貨物毛重每千克人民幣20元作為賠償標準,即賠償貨物損失720元。同時,方某為處理貨物丟失事宜曾自己前往成都并支出了路費,屬于該項損失的間接損失,這家航空公司應當賠償這筆車票費和機票費。為此,該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由該航空公司賠償方某貨物損失720元、運費277元和車票機票款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