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一、法律制定即立法。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chuàng)制,法律創(chuàng)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chuàng)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
一、法律制定即立法。
法律制定,又稱法律創(chuàng)制,法律創(chuàng)立,最通常的稱之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創(chuàng)制權的國家機關或經授權的國家機關在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補充、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認可法律的一項專門性活動。一般也簡稱為法律的訂、修、廢活動。這種活動,是將一定的階級(階層或階級聯(lián)盟)的主張上升為國家的意志,成為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律制定的程序:
分為5步:提案、審議、修改、表決、公布。以全國人大立法程序為例:
(1)提出法律案
按《最高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lián)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
(2)提案審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fā)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tǒng)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會議。
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3)提案修改
法律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jù)代表的意見進一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
(4)表決
法律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律委員會根據(jù)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
(5)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