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本文目錄一覽:
1、民用航空器的三證是什么
2、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
3、民用航空器國
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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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的三證是什么
三證”是指飛機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臺許可證.這是所有飛機正常營運必須具備的三個證件。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購買或租賃的適航飛機獲得三證,只需要按民航的有關辦理流程正常申請即可,前提是該型飛機已取得中國民航的飛機型號認可證(國產(chǎn)飛機TC, 進口飛機VTC)。這項工作完全可以交由代管公司來完成,相關申請手續(xù)和流程可以瀏覽中國民航局網(wǎng)站獲悉。
“本“---指的是“飛行記錄本”
聽聽別人怎么說:
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臺許可證.
通行證一:型號合格證TC(Typecertificate)
通行證二:生產(chǎn)許可證PC(ProductionCertificate)
通行證三:單機適航證AC(AircraftCertificate)
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航空器運行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并對其實施有效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簡稱CCAR-111部)。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以下簡稱“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運行,均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第三條 本規(guī)定內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運行”是指以航行(包括駕駛、操縱航空器)為目的,使用或獲準使用航空器,而不論作為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人對航空器是否擁有合法的控制權。
(二)“營運人”是指使用航空器運行的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
(三)“型號合格審定基礎”是指型號合格審定委員會確定的、對某一產(chǎn)品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所依據(jù)的標準。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包括適用的適航標準及其修正案、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等。
(四)“專用條件”是指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針對某一產(chǎn)品的某些新穎或獨特的設計而補充頒發(fā)的適航要求。專用條件所規(guī)定的安全要求、運行要求和環(huán)境保護要求應當具有不低于現(xiàn)行適航標準的安全水平。
(五)“維修”是指對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所進行的維修、翻修、修理、檢查、更換、改裝或排故等。
(六)“重要修理”是指若不恰當?shù)剡M行,可能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或影響適航性的其他特性的修理。重要修理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修理。
(七)“重要改裝”是指改變航空器、發(fā)動機或螺旋槳型號設計的改裝。這種改裝可能會明顯影響航空器的重量、平衡、結構強度、性能、動力裝置工作、飛行特性。重要改裝包括按照常規(guī)方法或用基本操作無法進行的改裝。
(八)“航空器部件”是指除航空器機體以外的任何一個附件(包括整個動力裝置和/或任何正常、應急設備)。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第四條 營運人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的規(guī)定獲得批準或許可,并遵守獲準的條件從事航空器運行。第五條 營運人從事航空器運行時,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和民航總局其他有關各類人員、飛行、機場使用等方面的規(guī)定。第六條 航空器運行時,必須攜帶現(xiàn)行有效的國籍登記證、適航證和無線電電臺執(zhí)照原件。第七條 航空器運行期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guī)定》,始終保持其外部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及營運人標志正確清晰。第八條 航空器的運行類別和使用范圍,必須符合該航空器適航證的規(guī)定。第九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保持該航空器的安全性始終不低于其型號合格審定基礎對該航空器的最低要求。航空器改變獲準的客艙布局、使用限制或載重平衡數(shù)據(jù),必須重新取得民航總局的批準或認可。第十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依據(jù)其所遵循的飛行規(guī)則、預定飛行的航線、地區(qū)、目的地機場和備降機場條件等,確認其性能使用限制、儀表和設備均符合民航總局的有關規(guī)定。第十一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民航總局有關民用航空器追溯性適航要求的規(guī)定。第十二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該航空器的適航指令所規(guī)定的檢查要求、改正措施或使用限制。第十三條 投入運行的航空器必須配備與運行類別相適應的和為特殊作業(yè)所附加的經(jīng)批準的航空器部件。第十四條 航空器運行時,其所有系統(tǒng)及航空器部件應當始終處于安全可用狀態(tài)。但是,當航空器符合下列條件時,允許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航空器部件運行:
(一)符合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最低設備清單(MEL);
(二)保證航空器是在規(guī)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運行;
(三)適航指令要求必須工作的航空器部件均能正常工作。第十五條 航空器在運行中必須攜帶下列現(xiàn)行有效的非縮微形式的手冊:
(一)飛行手冊(AFM);
(二)最低設備清單(MEL);
(三)使用手冊(OM),外形缺損清單(CDL),快速參考手冊(QRH),缺件放行指南(DDG)等手冊中的適用者。第十六條 航空器在型號合格審定階段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引進的航空器在首次頒發(fā)適航證前,也必須進行航空器評審。第三章 適航性責任第十七條 營運人應當對航空器的適航性負責,必須做到:
(一)每次飛行前實施飛行前檢查,確信航空器能夠完成預定的飛行;
(二)正確理解和使用最低設備清單,按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標準排除任何影響適航性和運行安全的故障或缺陷;
(三)按批準的維修方案完成所有規(guī)定的維修作業(yè)內容;
(四)完成所有適用的適航指令和民航總局認為必須執(zhí)行的其他持續(xù)適航要求;
(五)按法定技術文件要求完成選擇性改裝工作。
前款第(五)項所稱“法定技術文件”,是指民航總局批準或認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維修方面的技術規(guī)范。
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的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guī)定依據(jù)國務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發(fā)布,六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制定。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飛行的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須具有規(guī)定的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并攜帶登記證件。第三條 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該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權或經(jīng)營管理權屬于國家機關、國營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法組成的團體和組織。
(二)該民用航空器所有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三)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代表國家管理民用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設置《中國民用航空器登記簿》由民航局航空器適航司負責具體實施。第五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的民用航空器在民航局登記后,即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和保護。第六條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雙重國籍。未注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在外國所作的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不予承認;在外國登記的民用航空器只有在證實注銷了在外國的登記后,才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第七條 在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任何訴訟中,國籍登記不能作為航空器所有權的證據(jù)。第二章 國籍登記證第八條 符合本規(guī)定第三條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民航局申請該航空器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第九條 申請人須向民航局提交一份按規(guī)定格式填寫的完整屬實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申請書》(見附件一),并出示下列證明原件并提供副本:
(一)申請人的合法憑證;
(二)航空器所有權證明:銷售帳單、交接證明或轉讓證明;
(三)航空器使用權證明:租賃協(xié)議或承租合同;
(四)在其他國家未登記或已注銷登記的證明。第十條 民航局收到按第九條規(guī)定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證明文件,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應即為該航空器在《中國民用航空器登記簿》上予以登記,并頒發(fā)《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見附件二)。第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應放置在航空器內顯著的位置,以備檢查。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自頒發(fā)之日起長期有效,直至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持證人應及時將書面申請連同《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除證明不能交回外),提交民航局,辦理注銷或變更登記的手續(xù)。
(一)持證人書面申請取消登記;
(二)航空器所有權或使用權已轉移,所有人或使用人變更地址;
(三)航空器出口;
(四)航空器退出使用或報廢;
(五)航空器失蹤并停止尋找。第十三條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持證人除將《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交回民航局外,還需書面說明該航空器出口所至的國家名稱和提交有關銷售或轉讓證明。民航局根據(jù)持證人的要求,可向進口該航空器的國家出具航空器已注銷登記的證明。第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不得涂改,偽造或轉讓。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丟失或殘缺時,持證人應按本規(guī)定第九條的要求并附書面說明材料向民航局申請補發(fā)或更換《民用航空器國登記證》。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按規(guī)定向民航局繳納民用航空器登記手續(xù)費。第三章 國籍和登記標志第十六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必須在其外表標明按本章規(guī)定的國籍和登記標志。
國籍和登記標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標志——拉丁字母B和登記標志——數(shù)個阿拉伯數(shù)字或者阿拉伯數(shù)字后綴拉丁字母組成。在國籍標志B與登記標志(阿拉伯數(shù)字)之間有一短連接線。第十七條 在民用航空器外表繪制國籍和登記標志的位置、字體及大小,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的國籍和登記標志,噴涂在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如系多垂直尾翼,則應在兩外側),和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
旋翼航空器噴涂在尾梁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
飛艇噴涂在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兩側。
載人氣球噴涂在該氣球水平最大園周沿直徑方向對稱兩個部位上。
(二)噴涂在機翼上的每個字的高不得小于50厘米。噴涂在機身、垂直尾翼、尾梁及飛艇、氣球上的字不得小于30厘米。字的寬度(1字除外)應是字高的三分之二,筆劃的寬度為字高的六分之一。每兩個字的間隔寬度不小于字寬的四分之一。
(三)民用航空器兩側標志的位置和大小應對稱,機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數(shù)字的頂端應向前緣,其距前后緣的距離應相等。
(四)國籍和登記標志中的字母必須用正體大寫,字母和阿拉伯數(shù)字都不加裝飾。每個字必須用實線構成,其顏色應與背底顏色成鮮明對照。
關于《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書》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